关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完善发票信息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17年第16号公告),现就完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用户发票开具信息及联系人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可以为登记系统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上述两种发票的一种。
二、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用户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需在登记系统填写、核对用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并完善联系人相关信息。
三、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必须及时填写、核对最新发票开具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并及时更新最新联系人相关信息。
四、用户在完善发票及联系人信息时,请使用管理员账户登录系统,在"用户管理"栏目中进行操作,任何一项信息的不准确将导致发票无法使用,影响收到发票的时间。
五、登记系统用户付款时,请尽量使用对公账户转账,按账单实际金额付款并备注账单编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