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质押登记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质押登记与查询业务时,应遵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布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本指引是对登记业务操作规则的细化和补充。

一、开通用户

登记系统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人民银行办理登记和查询操作,需首先在互联网上注册常用户,并到本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用户资料现场审核。人民银行作为质权人,可自行在网上注册开通用户身份、办理登记,也可委托商业银行等出质人办理相关登记。常用户分为管理员和操作员,管理员对用户信息进行管理,并负责创建维护操作员信息,操作员负责登记和查询操作。用户开通步骤如下:

(一)网上注册

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网站(www.pbccrc.org.cn)首页,或中登网(www.zhongdengwang.org.cn)首页,点击链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用户注册"->"常用户注册",按照页面提示真实准确填写申请机构有关信息。其中,机构类型选择"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构身份现场审核

完成网上注册后,需到本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用户资料现场审核,需要提交的用户申请材料如下:

1.《常用户开通申请表(适用于人民银行用户)》(见附件,可在中登网下载);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审核通过后,即取得常用户资格。

(三)创建操作员

注册时填写的登录名是常用户管理员的登录名。管理员需审核通过后创建操作员,进行登记与查询操作。

通过管理员登录名登录系统,点击"用户管理"->"操作员管理"->"创建操作员",按照提示正确填写信息,提交系统,完成操作员的创建。

二、登记操作

人民银行应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及时将质押的信贷资产在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公示。

(一)初始登记

人民银行就信贷资产质押业务初次进行登记的,应选择初始登记。建议一个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借款合同办理一笔登记业务。使用具有登记权限的操作员登录登记系统,在"登记入口"选择"初始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进入登记页面。

(二)变更、展期与注销登记

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业务的人民银行,如发现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例如,发生调换、补充、退回信贷资产质押品等情形的,应在原登记的基础上办理变更登记,将信贷资产质押品的变更情形在质押财产描述中体现。

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若质押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或质押合同存在延期情形时,可以申请展期。

信贷资产质押登记公示过程中,如发生金融机构归还人民银行再贷款本息、质押合同终止等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人民银行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以及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时,人民银行应办理注销登记。

人民银行如需变更、展期或注销登记,应使用具有登记权限的操作员登录系统,在登记入口选择相应的登记类型,并按页面提示输入初始登记编号和修改码。

(三)查看登记信息

操作员可在"工作区"中点击"我的登记信息",查询其已经登记成功的相关登记信息,包括登记证明编号、登记时间、修改码等;也可在管理员"工作区"中点击"用户登记信息",查询其下设操作员登记相关信息。

三、登记内容

信贷资产质押登记信息包括:填表人信息、出质人信息、质权人信息和质押财产信息(包括登记协议等附件信息)四部分。除填表人信息从用户注册信息中自动提取,其他登记信息填写要求如下:

(一)质押财产信息

人民银行在办理信贷资产质押登记时,应按照《信贷资产质押合同》的约定填写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的相关信息,并对质押的信贷资产进行描述。

质押的信贷资产描述既可为具体描述,也可为概括描述,但描述的详细程度都应以达到可以准确识别质押物从而保护质权人为标准。一般情况下,对一笔抵押贷款的描述可以通过抵押贷款的贷款合同编号、贷款发放日、贷款到期日、贷款本金等因素确定。

如果质押的信贷资产不超过50笔,建议在财产描述框中通过逐一列举描述。举例如下:

                               质押信贷资产清单

序号     贷款合同编号         贷款发放日     贷款到期日      贷款本金(万元)

1       XXXX-2016-XX          20160101        20161231          1000

2       XXXX-2016-XX          20160101        20161231          800

3           ……                 ……           ……              ……

合计

如果质押的信贷资产笔数超过50笔,建议在财产描述框中概括描述,同时在附件中补充上传质押财产清单。概括性的描述如:

为担保出质人与质权人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xx再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xxxx),出质人以其持有自2016年01月0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累计100笔信贷资产为担保,质押的信贷资产本金累计为50000万元,评估价值为30000万元。具体质押财产清单详见附件。上传的质押财产清单附件内容建议如上述"质押信贷资产清单"。

(二)出质人信息和质权人信息

出质人信息和质权人信息应与《信贷资产质押合同》中载明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信息保持一致。质权人为具体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业务的人民银行,机构类型应选择"机关事业单位"。若填表人与质权人不一致,登记填写质权人信息时,应选择"增加质权人"键进行正确填写。

(三)登记协议

人民银行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1.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2.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人应将登记协议或包含登记协议应载明内容的法律文件上传至登记系统,并保证上传的附件图片清晰可识别。

(四)登记期限

人民银行在确定登记期限时,应使登记期限不少于《信贷资产质押合同》的履行期间。

四、查询操作

人民银行在开展信贷资产质押业务前,应登录登记系统对信贷资产质押品进行查询,确保信贷资产无质押等权利负担。

(一)查询

人民银行办理信贷资产质押查询业务时,应使用具有查询权限的操作员登录系统,在查询入口,选择"按主体查询"->"按资金融入方查询",输入作为出质人的金融机构全称后,点击查询按钮。如需查询证明,则应在点击查询按钮前勾选"需要查询证明"选项。

(二)查看历史查询信息

对于已生成查询证明的历史查询信息,操作员可在"工作区"中点击"我的查询信息",检索、下载其历史查询信息;也可在管理员"工作区"中点击"用户查询信息",检索、下载其下设操作员已生成查询证明的历史查询信息。

附件:常用户开通申请表(适用于人民银行用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