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四类动产抵押历史登记离线查询指引

(2023年12月26日发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第23号)、《关于四类动产抵押登记过渡期满后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2022年12月30日发布)有关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征信中心提供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以下简称四类动产抵押历史登记)离线查询服务。

一、查询主体。四类动产抵押历史登记的当事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可申请离线查询。

二、查询内容。当事人可申请按抵押人名称或登记编号查询,查询范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征信中心的四类动产抵押历史登记电子化数据。

三、查询流程。当事人应向征信中心发送《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四类动产抵押历史登记离线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文件(如申请人为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签字)及其他证明材料。 需特别提示的是,如当事人因机构名称变更导致四类动产抵押历史登记中载明的机构名称与当前机构名称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同时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结果反馈。征信中心将通过邮件反馈查询到的四类动产抵押历史登记电子化数据。

五、查询须知。查询主体应当基于正当目的申请查询,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征信中心发布的各项规则、指引等。因申请表信息填写错误、不准确导致查询结果不全面或有误的,责任由查询主体承担。 查询主体应当对查询结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开或向他人提供,不利用查询结果或获得的信息开展不正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