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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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登记可以对抗在后的银行抵押权

典型案件:2014年5月,甲租赁公司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租赁财产为机器设备,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2014年7月,丙银行接受乙企业该机器设备抵押贷款申请,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8月,因乙企业未偿还贷款,丙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甲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注销有关机器设备的抵押登记。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和人民银行93号文的规定,丙银行有义务在办理资产抵押过程中登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查询抵押物的权属状况,银行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甲租赁公司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2016)苏0509民初1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