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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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出租人所有权落空

典型案件:2011年11月A租赁公司与B企业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一套设备,但未在征信中心登记系统中办理融资租赁登记。2012年9月B企业向C银行借款,以上述租赁设备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4月B企业拖欠借款,C银行诉至法院。A租赁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撤销银行抵押登记的诉求。法院审理认为,A租赁公司未在设备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根据人民银行93号文规定,C银行也未在登记系统中查询到相关信息,故C银行有理由相信B企业就是被抵押设备的所有权人,银行在取得租赁物的抵押权过程中尽到了善良注意义务。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