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由融资租赁合同确定,
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典型案件:2016年12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中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2014年,乙承租人向丙银行以部分机器(包括该租赁设备)作抵押担保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乙承租人未偿还借款,丙银行起诉至法院,甲融资租赁公司就被执行的设备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甲融资租赁公司未能提供证明其实际付款购买涉案设备、乙承租人实际支付租金的相关证据,仅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及融资租赁登记证明文件。经审理,法院认为甲融资租赁公司未能证明其对涉案设备的所有权,未支持甲融资租赁公司诉求。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2016)鲁民终22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