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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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质权人先后对同一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的,
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受偿

案例:原告戴某与被告水电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以被告自2013年1月4日起未来五年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并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中办理了登记。后因被告未如期偿还欠款,原告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对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等请求。经法院审查发现,被告已将该应收账款质押给另一家银行,并在征信中心办理登记。法院认为,原告对该重复部分应收账款享有按质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链接:(2014)岩民初字第62号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fj/fjslyszjrmfy/ms/201408/t20140820_25850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