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用户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登记、查询及相关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使用统一登记系统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事项

(一)本协议所指统一登记系统是指由乙方建设运营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统一登记系统网址为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简称中登网。

(二)征信中心依据《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为全国范围内动产和权利担保提供统一登记服务,履行法定职责及义务。

(三)统一登记系统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转让(保理),所有权保留,以及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业务的登记和查询除外。

(四)进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的,应当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的用户。统一登记系统的常用户可以进行登记和查询操作,普通用户仅可以进行查询操作。

(五)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甲方通过乙方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乙方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除《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法律法规之外,甲方还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以及乙方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登记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统一登记系统规范开展注册、登记、查询等各类业务。如遇制度调整的,按照新规定办理。

(二)甲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注册成为统一登记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根据注册用户类型享有乙方提供的各类服务。甲方申请注册为统一登记系统用户的,视为接受本协议。

(三)甲方同意并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用户注册申请资料,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因提供申请资料有误导致的任何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用户管理员、操作员的登录名及密码,并对所有以其登录名进行的登记、查询、用户管理等行为负责。

(五)甲方的登录名、密码发生被盗、遗失或者怀疑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情形,应及时采取申请密码重置等措施,避免他人冒用甲方名义使用统一登记系统。

(六)甲方承诺知悉并严格遵守如下操作规则,否则,甲方需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1.(甲方承诺)在统一登记系统登记公示的个人有关信息,已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征得相关个人同意。

2.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担保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受托人在完成登记后,应将相关登记证明编号、修改码等信息告知委托人。

3.准确完整地填写担保人、担保权人的法定注册名称,不得使用简称等不规范名称。

4.清楚描述担保财产,可以按照担保合同内容对担保财产信息进行具体描述或概括描述,但应达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程度。

5.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确认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查询担保财产的权利负担状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登记。

6.应当按照统一登记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如因登记内容填写错误,或因担保财产描述不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等情形导致不能正确公示权利的,或者办理登记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登记办法》、《操作规则》等相关要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办理登记,且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依法认定的,乙方可以将当事人的相关违规操作信息报送有关征信系统,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公开有关法律文书。

8.登记证明记载的所有信息均视为非商业秘密或非商业敏感信息,且允许乙方就登记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研究等。

(七)甲方可以担保人名称为检索标准在统一登记系统查询有关登记信息。担保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以担保人身份证件号码为检索标准进行查询。未按照规定输入合格查询条件而查询不到登记信息所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可以通过统一登记系统提供的“证明验证”功能,输入证明编号验证“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的真实性。

(九)甲方在使用统一登记系统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诺不利用、使用或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1.为任何非法目的使用统一登记系统,上载、粘贴、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有违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含有虚构、威胁、侵害他人隐私、中伤、粗俗、猥亵等人身攻击成分的非道德内容的;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等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途径获得的;含有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他内容。

2.利用统一登记系统从事以下活动:未经允许,进入或攻击计算机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系统资源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其他危害计算机系统的信息或网络安全的行为。

3.未经乙方许可,异常使用统一登记系统的,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蜘蛛程序、爬虫程序、拟人程序等非真实用户获取统一登记系统数据的;采用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等非正常查询的方式获取统一登记系统数据的;存在乙方认定的短时间异常高频访问、查询量异常增长以及其他异常行为的。

(十)甲方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登记服务费用。

(十一)甲方终止统一登记系统使用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用户注销申请。

(十二)甲方通过接口功能开展登记、查询等各项操作,适用本协议的所有约定。

(十三)甲方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咨询统一登记系统使用有关问题。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登记办法》的规定制定统一登记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与指引。

(二)乙方有权对登记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本协议等进行调整,并在统一登记系统对外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后实施,不再另行单独通知甲方。甲方继续使用统一登记系统的,视为承诺遵守相关调整内容。

(三)乙方基于法定职责,有权存储相关登记信息并承诺采取必要安全保护措施。

(四)乙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服务费用。

(五)乙方应根据《登记办法》《操作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办理的符合条件的登记、查询等自主操作行为,及时为甲方提供登记证明、查询证明等。

(六)乙方承诺甲方提供的用户资料、登记和查询信息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查询服务,乙方仅基于用户管理和统计目的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甲方授权或同意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承诺统一登记系统客观记录、保存甲方提交的登记信息,乙方不对登记进行修改、补充、删除等任何变更操作,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乙方应当仅就统一登记系统的操作和使用提供电话咨询服务。甲方咨询不属于统一登记系统操作使用问题的,乙方回复仅供甲方参考,甲方使用该类信息造成的任何不利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甲方利用、使用或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进行任何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活动的,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和消除不当行为造成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取消甲方登记或查询服务,删除相应内容,在统一登记系统公布有关情况等。

(十)乙方应当建立登记信息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做好统一登记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防止登记信息泄露、丢失,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一)登记注销、登记期限届满或登记被撤销后,乙方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电子化离线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应甲方申请可以提供相关登记的离线查询。

(十二)登记应当缴纳费用的,原则上甲方需缴费完成后登记成功,后付费用户除外。乙方有权根据甲乙双方合作情况,调整甲方付费模式。

甲方为自然人的,为先付费用户,付费完成后登记成功。

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为后付费用户,登记完成后,征信中心通过定期账单的形式收取登记费用。甲方延迟付款的,征信中心有权调整甲方为先付费用户。

甲方逾期缴纳费用的,乙方可以将甲方有关欠费的信息报送有关征信系统,将其记载到甲方的信用记录中。

(十三)甲方未能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费用时,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登记、查询服务。甲方因欠费被停用用户时,在缴纳费用和滞纳金后,乙方将为其重新启用用户。

(十四)乙方有权通过电话、寄送欠费催缴单、诉讼等方式催促甲方缴纳欠费和滞纳金。

(十五)因下列原因致使统一登记系统不能正常提供服务而可能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统一登记系统不能正常执行业务。

2.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通信故障等乙方不能控制的因素。

(十六)为了维护统一登记系统的正常运行,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持统一登记系统运行的相关设备进行维护或者检修,因此而造成登记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将在合理时间段内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公告统一登记系统维护时间。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乙方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若干条款时,将提前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公告有关变更事项。如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有权按照本条第(二)项的约定终止本协议;如甲方在乙方发布上述协议变更的有关公告后继续使用统一登记系统的,视为甲方已接受协议的有关变更,并受其约束。本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根据该变更而自动作相应修改,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二)甲方在不存在欠缴费用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用户注销手续。用户注销后,本协议终止。

(三)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之前在统一登记系统所进行的登记、查询等任何操作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附则

(一)本协议适用于所有使用统一登记系统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开通统一登记系统用户、接口功能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二)本协议的某一条款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常用户开通申请表》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申请开通常用户的,视为同意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如需制定补充协议,其法律效力同本协议。

(五)本协议自甲方统一登记系统用户开通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完毕用户注销手续时止。